法学院联合举办法律史大讲堂第24讲“出土秦简与秦律研究”
日期: 2026-04-20       点击量:
2026年4月18日下午,由中国法律史学会、河南大学法学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律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会联合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第24讲“出土秦简与秦律研究”在郑州顺利举办。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大学、兰州大学、复旦大学等10余名学者参加了此次大讲堂。
本次大讲堂以“出土秦简与秦律研究”为主题进行学术交流,包括开场介绍、主题演讲、深度与谈、开放讨论四个环节。
一、开场介绍
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生主持本次研讨。他对本次大讲堂的主讲人闫晓君教授和两位与谈人王沛教授、史党社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对他们进行了简要介绍。

(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生)
二、主题演讲
西北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导、法律史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文献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理事闫晓君以 “出土秦简与秦律研究”为题作主题演讲。
讲座伊始,闫晓君教授开宗明义,指出2025年是云梦睡虎地秦简发现50周年,本次讲座的主旨正是探讨以云梦秦简为主要代表的出土秦简对秦律研究的意义以及其本人对秦律的总体认识。他强调,在云梦秦简发现以前,学界对秦律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甚至存在诸多误解;而自云梦秦简1975年被发现后,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并对国内外学术界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随后,闫晓君教授以宏阔的学术视野,从八个方面系统剖析了秦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 秦律的形成历程:经历了从部落习惯到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再到大统一帝国的法律制度这一完整发育过程,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
2. 秦制多创:指出秦律因事因需立法,立法活动频繁,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空前的造法时代。
3.中国特色立法体系的创制:指出这个法律体系是立法的法律体系,是由名词、法律术语、法律原则所构成的,体现了中国核心的价值体系,即大家都认可的法家和儒家共通的地方;奠定了一个比较成熟、完整的立法体系,对汉以后历代的法律制度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4. 秦代律学的出现与发展:秦代改变了以往的礼、刑二元结构,法律形式归于一律,一方面要求明法、另外一方面推行法教,所以秦出现了中国最早的律学,即研究律之所谓的学问 。
5. 显明的立法意图:秦律作为富国强兵、服务统一战争的工具,其核心意图是通过法律手段调动国家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来服务于兼并战争。
6. 生活经验上升为法律:将生活经验上升为法律是秦制的创制和法律渊源;游牧、农业经验上升为法律,体现秦律朴素特点,彰显了中华法系的实用主义底色。
7. 极强的可操作性:法家讲究“督责之术”,法律不仅要宣布,更要执行,事后还要进行监督,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同我们今人所说的数字化倾向,避免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8. 比较完善的司法体系:从中央到郡到县法官法律素养非常高,具有专业化的倾向。此外,秦代推动司法过程书面化、标准化,以文书行政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并对汉字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闫晓君)
三、深度与谈
西北大学历史学院教授、秦汉史学会副会长史党社与谈,史党社教授首先提到要做好法律史的研究,要先把传世的文献读懂读好;其次史教授从历史脉络的角度对秦法律体系的建立进行了分析,并举了几个案例进行说明秦律的制定与特定历史背景和实践之间的深度联系。

(西北政法大学历史学院教授、秦汉史学会副社长史党社)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王沛与谈,王教授高度评价了闫晓君教授对秦律在历史脉络的对比性阐释,指出秦有其自身的一套术语体系,但是具有地方性,必须要放在秦代发展的过程中来看。此外,王教授还提出一个问题,秦文化本身是否具备一种开放性?最后,王教授说秦的法律体系能够得到创新发展可能与其自身的文化是有密切关联的。

(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
四、开放讨论
主讲人闫晓君教授对与谈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统一回应。
最后,由张生会长对本次大讲堂作了总结,他表示此次内容非常精彩,希望以后有机会能再次与大家展开交流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