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晚,天津大学卓越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原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恒山教授受邀做客河南大学法学院,在第一会议室为我院师生作题为“义务之本体与来源”的学术讲座。本期讲座由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延舜主持,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益民、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光泽担任与谈人,法学院学生积极参与讲座。
张恒山教授点明,长期以来,学界普遍存在“重权利而轻义务”的观念,这种固有观念忽视了义务作为法学基本概念的地位,使得义务遭受了长久的误解和歪曲,而本期讲座正是旨在通过阐述义务的本体与来源,重申义务在法学中的基础性功能,以期改变义务在法学研究中“坏东西”的刻板印象。通过对边沁、奥斯丁、凯尔森等法学家的义务观进行分析,张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义务(抽象义务概念)是主体对某种行为的作(或不作)的应当性。此外张恒山教授对“应当”这一概念进行了分类研究,将其分为八种情境,并指出与义务相关的是表达自我内省式要求和社会群体要求意义上的“应当”。他还提出了义务的社会性和个体性特征,以及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直接的关系,这些新观念引发了与会者的深刻思考。
与谈环节,邹益民老师结合张教授的讲座内容,认为义务既是社会群体的共同认识,又涉及到个人对自我行为的承诺,这可能意味着义务在个人和社会层面上有不同的表现和要求,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理解。马光泽老师则认为,张恒山教授提出了一种独特的观点,对权利本位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批判,强调了义务形成的重要性。这种观点与自然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不同,他提供了社会学和伦理学相结合的新视角。李延舜教授及与谈人一致认为,张教授的研究方法具有高度创新性,特别是对“应当”情境的分类研究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野。通过张恒山教授的精彩授课,同学们对法律义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本期学术讲座在全场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