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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第一届“中世纪与近代早期欧洲法律史前沿”研修班在线成功举办

时间   2022-07-06

7月4日至6日,由河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一届“中世纪与近代早期欧洲法律史前沿”研修班在线上隆重举行。来自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我国香港等地的知名学者作为主讲教师参加了本次研修班授课,研修班的60名学员来自我院本科生、研究生和国内不同高校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7月4日下午,我院杨松涛副教授主持开幕式,天津师范大学刘景华教授首先发表致辞。他首先对研修班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指出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是欧洲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法律等要素发展形成独特特征的重要时期,具体到法律方面,此时期欧洲逐渐形成了英伦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为近代欧洲的兴起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次研修班探讨这段时期的欧洲法律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我院蔡军院长在致辞中首先感谢各位专家老师在线上莅临河南大学法学院进行交流指导,并对参加本届研修班的全体专家、学员们表示诚挚的欢迎。随后他介绍了河南大学法学院百余年的办学历史,强调随着河南大学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来,河南大学法学院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预祝本次研修班取得圆满成功。

说明: 马尔德格鲁

开幕式后,剑桥大学马尔德格鲁教授首先开讲,他主要围绕英格兰土地抵押法的变革及其对激活土地的资本效应的积极影响展开论述。他指出,在中世纪的英格兰,由于土地法与合同法分离,土地产权人在土地进行抵押时将面临失去土地产权的风险,因此土地抵押并不常见,土地的资本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种情况随着17世纪后期“衡平法上的回赎权”的创设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衡平法上的回赎权”的创设,使得抵押人在将土地抵押后仍能够作为土地的真正产权人,抵押权人只享有抵押权,并且对土地产权的剥夺必须通过法院进行,有效地降低了抵押人的风险。该制度的设立意味着土地抵押成为一种创造长期、合法、有息债务的便捷方式,不仅能够为抵押权人增加收入,而且为抵押人提供资金,从而使土地从一种固定资本得以转换为流动资本,充分释放了土地的资本价值。在授课中,马尔德鲁教授主要结合文书员约翰·卡农撰写的英格兰西南部诸郡《编年史》有关格拉斯顿伯里地区的记载,进行了深入的个案研究,证实了18世纪初土地抵押确实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资本的增长。

天津师范大学张乃和教授认为马尔德格鲁的授课使学员们更加深入了解英格兰土地抵押对资本积累的重要作用,抵押权在国内还较少有人关注,这源于国内学人在材料的搜集与掌握上都面临很大的困难,而马尔德格鲁的研究值得国内学人学习与借鉴。

说明: 和文凯

香港科技大学和文凯教授做“Rights and Public Interest: The Rise of Modern Polit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arly Modern Politics”主题报告。他首先简述早期现代国家的政治理论,对英国的线性史观进行了解构,进而论证了公共福祉和国家主权之间的正当性关系。他主要以人民请愿权的民众福祉为出发点,着重强调了1660年前后在英格兰民间“公共论域”,国家与人民之间形成有机体联系,它得益于以人民请愿权为驱动的社会公共利益分配的“被动性权利”。其次,他介绍了19世纪上半叶前英格兰财税体制的现代化过程,通过解释托利党和辉格党对不同利益冲突的分配方式,总结地方权利的实现进路。最后,和老师通过地方“公共论域”的活跃表现,指出在国家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被动的个体权利得以拓展到19世纪,同时向主动权利过度。

在互动环节,北京大学的黄春高教授认为,和文凯教授报告的特色在于对现代国家形成的路径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它指出了国家和社会间的同一性,而发挥关键作用的是请愿者和国家之间的互动。

说明: 沃德尔

7月5日下午,伦敦大学伯贝克学院沃德尔博士的报告主要讨论近代早期社会中的请愿书。他指出,在当时那个既不完全封闭也并非彻底开放的社会,普通英国人想要与国家打交道还是存在不少限制。根据对2800余份该时期的请愿书的实证研究,他主要探讨民众请愿与国家形成的关系。当时的请愿既有印刷体,也有手写体;既有个人签署的,也有集体签署的,其中涉及到的社会问题包括贫困救济、啤酒馆治理,以及与妇女相关的政治与社会问题。紧接着,他围绕着“请愿有多常见、谁提出请愿、人们为何请愿、如何请愿、这如何塑造国家的成长”等问题,通过具体的示例和统计数据,分析发现请愿的内容主要为贫困救济、公共资金使用,其次是诉讼与犯罪,还有一些诸如他公共职位、慈善、就业等。

南京大学陈日华副教授充分肯定了沃德尔博士报告的研究意义,他结合自己对中世纪英格兰的研究,认为请愿是英格兰国家与民众互动的重要形式。

说明: 戴维斯

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詹姆斯·戴维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宣誓与条例:探究中世纪市场的公共声音”,在报告中,他介绍了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官员、贸易商和工匠的宣誓,以及宣誓时的仪式。宣誓是证明宣誓者品行良好的程序,也是见证商业交易的证据。条例则加强了行会等共同体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宣誓和条例使用的语言与新兴的市场伦理——利润、声誉、知识、技能和欺诈等观念密不可分。因此,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市场的宣誓和条例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首都师范大学陈志坚教授结合自己对中世纪英格兰古文书的研究,认为戴维斯教授的授课向我们学员介绍了西方声音史的研究意义,这在国内学界还较为少见,值得充分借鉴。

说明: 海霍

7月6日下午,第一位报告人是加拿大蒙克顿大学的杰里米·海霍教授,他作了题为“18世纪法国乡村法庭的诉讼与社会规范”的学术报告,他指出,目前历史学家们尚未对诉讼模式的起因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有人将其归结为18世纪个人主义的兴起,也有人认为原因是诉讼程序上的变更。基于法国勃艮第北部20个乡村14个法庭的研究,他发现1750年代,这个地区每户每年0.11的诉讼率,到1780年代,平均每户每年的诉讼率为0.174。他认为,通常我们对案件知之甚少,例如勃艮第北部的年度巡回审判采用了极简程序,巡回审判的法律依据在于庄园领主有权对其封臣行使司法权并重申权威,出席法庭是强制性的等等。18世纪后期巡回审判的成效得到改善, 因而庭审的诉讼量也大为增加,这主要源于廉价且简易的司法程序鼓励人们发起诉讼。法官会在20分钟内解决诉讼,平均庭审费用仅为1.5里弗。 勃艮第北部的档案彰显了司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它可以证明法律程序会对诉讼率有所影响。

华中师范大学詹娜副教授充分肯定了海霍教授的研究意义,她指出,诉讼率的计算在各国诉讼史中都是一个难以攻破的难题,而海霍教授不畏艰难,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大胆尝试,其结论值得借鉴。

说明: 布林

美国里德学院迈克尔·布林先生的报告题目是“法律从业者、法庭和诉讼当事人:社会文化史视域下近代早期法国与欧洲的法律与国家治理”。他在报告中认为,近代早期的欧洲法律深深嵌入在社会与文化关系之中,诉讼当事人在司法诉讼中起着主体地位,法官在审案时优先考虑社区利益与地方习俗,而不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布林教授讲述以律师为核心的法律从业人员,他认为应当客观评价法律从业人员在促进法律活动与法律意识发展上的作用。近代早期律师们通过出版判例集、辩状集、法庭实录等新型法律出版物沟通了大众与法律,促进了普通大众法律意识的成长。因此,从整体上看,近代早期法国与欧洲法律的亲和力是其对社会与文化关系依附的结果,诉讼当事人与法官对法律的应用推动了法律的普及与推广。律师对其职业定位的变化以及其法律出版物拉近了普通民众与法律的关系,自下而上地推动了法律的普及。

浙江大学董子云博士高度评价了布林教授的主题报告。他认为布林教授的授课立意新颖、内容详实、论证有力,从社会学与人类学视角探讨法律的具体应用是传统法律史所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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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下午,研修班举行闭幕式。闭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于明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孟广林教授进行了研修总结。孟广林教授充分肯定本次研修班举办的学术意义,它不仅有助于促进我国国内西方法律史的研究与拓展,而且在促进国内外的学术研究以及交流上树立了一个十分值得借鉴的学术样本。

岳红强副院长在闭幕式致辞中指出,本届研修班是庆祝河南大学110周年校庆学术交流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位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和各位同学的积极配合下,本届研修班取得了圆满成功,他对各位专家学者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他谈到,本届研修班的主讲人、与谈人、学员都来自于国内外各大知名高校,可谓是名家云集,而研修班的授课内容丰富精彩,学术交流深入而生动,使同学们享受到了一场盛大的学术盛宴。

杨松涛副教授对本次研修班进行了简短的总结,他期待下一届研修班能够采用线下举办,与诸位学界师长进行更为深入的交流。最后,各位专家与学员在腾讯会议中进行了合影留念。本次研修班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