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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法学院考勤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17-07-03

为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原则

(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学院非教学人员(包括教辅和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教学、科研人员实行教学、科研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作息时间考勤;实行工作任务制人员按教学、科研安排、值班和学院要求的集中活动时间考勤。

(三)教职工的考勤结果是人员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调资、奖惩及发放考勤奖的重要依据,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挂钩。

二、请假规定

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一)事假

1.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公休假或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

2. 教职工请假者,10天以下,须经行政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行政人员,党务部门的报院党委书记审批、行政部门的报院长审批;非行政人员,报院长审批。10天以上,须经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3.教职工请假者,应将签署审批意见的请假申请表,交给行政办公室盖章、存档。

4.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党政联席会审批,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5.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在15天以下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

(二)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向院行政办公室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先打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请假手续。

2. 教职工请病假20天以下的,须经行政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行政人员,党务部门的报院党委书记审批,行政部门的报院长审批;非行政人员,报院长审批。20天以上的,须经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三、旷工及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3.无故不参加学院全体会议的(一次全体会议,算作一天);

4.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5.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二)旷工处理

每旷工1天,扣发5%全勤奖;累计旷工达到10天以上的,除停发全勤奖外,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院将报请学校人事处,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必要时予以开除处分。

四、考勤管理

(一)行政副院长为法学院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考勤统计上报工作。

(二)行政办公室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否则,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考勤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