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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实践” 圆桌论坛综述

时间   2017-05-29


第二届“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实践” 圆桌论坛综述

来源:郑剑波、孙玥、马静、贠小倩   时间:2016-12-17



1210日,由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河南省法学会主办,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的第二届“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实践”圆桌论坛在我校隆重举行,有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四川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台湾中国文化大学等海峡两岸高校的师生和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铁路检察院等司法界实务人士共近60余人参加本次论坛。

开幕式

开幕式由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副教授主持。

河南大学副校长许绍康教授首先致辞,对来自海峡两岸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河南大学的悠久历史进行了介绍。

河南省法学会贾世民副会长在致辞中着重介绍了河南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成就以及河南省法学会的基本情况,并对会议的召开提出了相关要求。

台港澳法研究中心主任魏健馨教授代表主办方感谢承办单位和众多专家、学者的参与。

河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娄丙录教授着重介绍了河南大学法学院的基本情况及近些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并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开幕式后,与会人员在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博文楼门前合影留念。

主题演讲阶段,台湾“司法院”汤德宗大法官以“违宪审查与立法权限”为题作了报告。汤德宗大法官从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违宪审查对立法的制约、立法权对违宪审查的制约、建构良性互动四个方面赋予了“天下为公”丰富的内涵,把会议推向了高潮。

短暂休息后,与会代表围绕“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分为三个单元分别从“全球视野:司法审查的实践与反思” “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等角度展开了热烈讨论。

第一单元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徐继敏教授主持,与会专家以“全球视野:司法审查的实践与反思”为主题展开讨论。

报告人

河南大学法学院陈胜强副教授以“法文化视域下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为题发言,从历史与经验角度介绍了我国违宪审查运作模式,指出应当进一步完善以解释和审查为核心的违宪审查制度,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政治学关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彩旗副教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的法理研析”为题发言,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五次释法的基本内容,并强调仅仅从现代西方法理研究香港司法体制是不够的,应更注重中央与香港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李佩生副院长以“我国司法审查的实践与现状”为题发言,指出我国的司法审查不仅包括狭义的违宪审查,还有行政案件的审查,民商事案件的审查和刑事案件的审查等。发言中还明确了法官对法律的审查的内容与方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训学院徐霄飞讲师以“反思宪法审查的模式与功能”为题发言,从比较法角度对域外宪法审查的发展状况进行阐述,从宪法审查的含义、如何构建以及宪法审查的功能三个方面来反思宪法审查的模式与功能。发言中强调了宪法的至上性以及应当如何理性地看待宪法审查。

郑州大学法学院王圭宇副教授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为题发言,介绍了俄罗斯的违宪审查机关及其运作机制,并强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建立是与政治转型相适应的,而宪法法院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以总统为首的中央权威的推动。

与谈人

法国巴黎二大法学博士候选人李鎨澂以“转型正义与司法审查”为题发言,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德国、法国、波兰等国家转型正义的情况,并详细介绍了台湾地区国民党党产处理中所遇到的问题。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认为司法审查具有法院的权威性与宪法机构的权威性两个标志。近年来法治前景不容乐观,当前阶段司法审查最重要的是如何提高现行宪法的权威性、如何提高法官的地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苗泳副教授就俄罗斯宪法法院与香港的司法审查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第一,要形成一种高级法的观念;第二,增强司法独立性;第三,形成权力制约的观念和制度;最后,依据我国国情,在司法审查模式上应选择弱司法审查模式。

第二单元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常健教授主持,与会专家以“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为主题展开热烈讨论。

报告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冉富强教授“当代中国司法公正的文化基础”为题发言,从哲学语境、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社会文化几个角度诠释了当代中国司法公正的文化基础。冉教授指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既要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经验,又要立足本国文化国情。

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彬副教授以“法官为何如此决策——关于法官行为策略模型的文献综述”为题发言,认为应当从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官裁决的过程,并提出了法官行为策略模型。这一策略模型将法官作为约束条件下的理性对待,认为法官的决策离不开制度与环境的影响,为司法审查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

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民事审判中司法审查的能动与被动”为题发言。樊涛副教授的发言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应正确处理立案登记制与法院不予受理的关系,逐步缩小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第二,民事案件的审查应当区分不同类型,并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第三,归纳了商事诉讼法官审查的诸多特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晓亮教授“刑法合宪性建构的再展开”为题发言,提出在价值层面与观念角度上,应当确立宪法的基本价值在刑法中的体现,树立人的尊严至上观念。同时,应当在刑法修正过程中确立合宪性审查机制。

河南大学法学院郑铭勋副院长以“刑事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为题发言。在发言中,他首先阐述了确立侦查程序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如:程序正义、分权制衡、人权保障等;其次,对如何建构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与谈人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宋自学庭长在发言中从实务角度分析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中司法审查的范围,并指出从一审到再审这一范围呈现紧缩趋势,同时强调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应当坚持不告不理原则。

河南大学法学院姚显森副教授在发言中着重提出了司法审查建构过程中应注意的五个方面,分别是: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效力与审查救济。

杭州铁路检察院副检察长申金玉在发言中介绍了检察机关在员额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和趋势,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回归司法机关,变成纯粹的司法机关。此外,申金玉副检察长还强调了理论与实务的结合的重要性,应加强学者与实务工作者的交流与沟通。

第三单元由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朱松岭教授主持,与会专家仍以“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为主题展开热烈讨论。

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郭钦铭教授以“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实践——论行政行为一般法律原则拘束”为题发言。他认为对法律要清楚就要靠司法解释,行政行为一般法律原则拘束中首先要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强调程序原则、比例原则、期待保护原则、裁量权正当行使原则、尽职罢免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民事、刑事审判没有上述原则,上级法院必须对行政法官或下级法院的原则进行审查。

南开大学法学院闫尔宝副教授以“行政协议诉讼法定化的意义”为题发言。其内容主要有:一、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内容的角度论述法院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及程序规则的规定。二、行政协议诉讼法定化,主要包括实体法定和程序法定。实体法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在法律规定层面明确了公法行政的手段;2.随着实务经验的积累,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将会不断推进。程序法的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行政诉讼体系将会发生较大变化。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寇炳辉法官以“环保行政诉讼的实践与发展”为题发言。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环保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中天津法官如何选择适用行政法规的问题;二认为是天津涉及环保行政审查的一些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天津市环保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涉及面及区域比较广;审理难度、执行难度比较大;环保行政诉讼标的比较集中等。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金玉副教授以“民行案件检察抗诉的司法审查限度”为题发言。简要介绍了对大陆影响力较大的最高院指导性案例,谈到对于抗诉案件的司法审查权力和审判权力的限制是不妥当的。司法实践中,不仅要关注到对于某些缺乏实质性内容的形式性条款的运用,还要关注案件证据的适用,而非把关注点放在个别纠纷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福刚讲师以“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法院的职能定位”为题发言。他认为从司法审查角度,与行政诉讼的关联性可探讨的空间更大更多,他认为:第一,涉及到土地征用,法院职能定位与法定定位有偏差;第二,纠纷裁决中,法院应全身心投入;第三,案件数量的增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带来的问题;第四,关注法律在生活中的实施与推进。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庆珠副教授行政计划司法审查之可能性探讨”为题发言。郭教授主要探讨了行政计划对于司法审查具有的重要意义,首先他认为行政计划实则为行政机关的利益衡量,是否能实现尚无法确定;其次,他所讲的司法审查是针对计划本身所进行司法审查;同时,与台湾地区规定相比较,行政计划是否具有成熟性,要看行为对当事人权益是否有现实的损害。最后,他强调,行政计划所涉及的利益具有复杂性,是规划本身的利益追求,不能成为当事人诉讼理由。

与谈人: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光华教授对于要件规定的四个方面即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作了小结。提到行政执法要以法律为主,司法裁判同样需要以法律为准绳。认为目前实践中与理论研究存在诸多差异,并对行政执法是否以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及行政机关裁判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等方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张自合研究员首先对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述,认为所谈到的比例原则是否能做得彻底存在争议,大陆民事刑事案件交叉十分普遍,特别是涉及房产问题,应关注最新的证据原则,对于权利保障的合理化、合法化具有参考价值。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邓强主任介绍了司法实践过程中信息的公开等实务概况,提到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如案件数量递增、司法辅助人员技能不足、公开方式复杂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路径,如需要增加书记员数量、司法人员各司其职、奖励公开等,对司法的“阳光化”和公信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闭幕式

闭幕式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冉富强教授指出此次会议学术水平高、涉及范围广泛,专家学者们在此次论坛上进行了思想的交流和碰撞,取得了丰厚的研讨成果。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文革教授致闭幕辞并再次感谢海峡两岸学者的积极参与及承办方精心的组织。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