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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8-07-13

 

为加强学院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用房资源,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河南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指学院所属教学科研、教授工作室、研究机构、党政部门的办公室以及会议室、资料室等辅助用房。

二、 行政办公室为学院公用房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用房的调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管理。

三、 公用房要遵循简洁、朴素、节能和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超标装修。

四、 公用房所需办公用品的配置,由使用者根据学院制定的标准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行政副院长签字和院长审批后,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实施配置。

五、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者要加强公用房使用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自觉维护公用房及所属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的安全。

六、 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凡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造成闲置时间达半年及以上的,学院将予以收回,没收出租、转让的全部所得 ,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 配置使用的公用房,在调动(含院内)、调离或退休手续办结十日内腾退,并移交行政办公室,逾期不退者,由院里予以收回。在搬迁、调整办公用房时,应当遵循“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公用房的同时,应将原公用房及时腾退,移交行政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凡涉及到搬迁或调整的公用房所属办公用品,使用者要认真逐一登记,签章完毕后交行政办公室备案。

八、 使用者对所使用的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破坏公用房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凡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需对公用房进行夹山、隔断、粉刷、吊顶等维修改造,须由使用者向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办公室视房屋情况提出方案,报请行政副院长审批,并具体落实。

九、 本办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大学法学院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