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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学院邹雄教授受邀为我院师生在线讲学

时间   2022-12-03

2022年12月1日下午,河南大学建校110周年法学院系列学术活动“华泰·法律实务大讲堂”专题讲座活动成功举办。福州大学法学院原院长邹雄教授受邀在线作了题为“法律实务中证据法疑难问题解析”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王利副教授主持,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宏伟研究员为与谈主持人,法学院王京歌副教授、皮里阳副教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刘学志主任担任与谈人,法学院师生以及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共计300余人在线聆听了讲座。

邹雄教授主要围绕五个问题具体展开:第一,关于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邹雄教授指出,举证责任制度是一个与证明结果关联的制度,也是一个用于事实不明时终结诉讼的制度。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能等同于证明责任。第二,关于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可转移性。邹雄教授指出,举证责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举证责任转移,这是学界存在的一种错误表述语。在诉讼中,对某一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是法律预先分配好了的,在双方当事人间不断转换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而已。第三,邹雄教授指出,应当以法律要件分类说指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第四,邹教授提出,因果关系是推定进行的逻辑大前提,想要通过推定来认定推定得以进行的逻辑大前提——因果关系,是有悖于逻辑的。第五,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邹教授支持“盖然性标准”。邹雄教授指出,自由心证就是依据良心+理性达到内心确信。根据相对真理原理,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对证据的调查、审查、判断之后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根据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来认定该事实存在,这就是盖然性标准。

在与谈环节,王京歌副教授认为,邹教授学术视域宽广,讲座内容不仅涉及证据法学还顾及到了环境法、民法等相关学科,专业知识信手拈来,关联学科融会贯通,受益良多,并就环境公益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与邹教授深入交流。皮里阳副教授就环境法的发展给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带来的挑战问题与邹教授进行商榷探讨。刘学志主任就商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与邹教授进行探讨交流。最后,王利副教授从本次讲座的规范性、实证性、思辨性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并对邹雄教授的精彩讲解表示衷心感谢。讲座在师生的热烈掌声中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