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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推介|郑金玉:论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变化与法学教育的应对

时间   2018-11-13

摘要:自2002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就已开始了应对性改革,法学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也逐步确立了以职业教育为主导的转型方向。2011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确认这一方向,并对教育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方案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划。然而,对于绝大多数法学院系而言,这种转型远未完成。作为“指挥棒”的司法考试催生的改革动力不足,是法学教育转型迟迟不能到位的重要原因。随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的出台,这一局面有可能得以改变。新的考试办法独立设置主观题考试环节,突出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和文书起草论证能力的达标性考查,这必然会引导法学教育采取强化法律应用能力训练的应对措施,最终也会突显法学教育在“法治人才”综合素养的养成、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能力的训练中不可替代的地位。

关键词:法治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法学教育改革 

自恢复法学教育四十年来,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应定位为“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一基本问题长期困扰着法学教育界,相关的争论也绵延不断 [1],2002年3月底开考的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再次把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2]。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极为深远,不少法学教育者当时就曾预言,司法考试必然带动我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型[3]。十六年来,全国600余家法学院系能够在人才培养和日常教学中忽视司法考试的并不多,而迎合学生考试的部分需求是不少法学院系的现实做法。甚至少数法学院系把司法考试内容、应试能力作为教学的关键内容。当然,过度迎合考试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其也难以避免遭受把法学教育办成了应试教育、把法学院系办成了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诟病。在运行几年之后,司法考试的缺陷已经显现,其对法学教育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比较明显。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意味着实施十多年的国家司法考试面临重大改革。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提出将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司法部于2018年4月向社会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6月发布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一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即将展开。虽然第一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面完成还需时日,但新的考试方案已经尘埃落定。作为“指挥棒”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无疑会推动法学教育进一步发生变革。新的考试办法最核心的变化是什么,法学教育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性改革措施等问题值得认真梳理。本文从分析我国最近十多年法学教育“职业化”转型的改革措施及其成效入手,尝试理清这些问题,同时探讨法学教育应当保持的“定力”,以促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社会职能,更好满足我国社会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求。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转型及成效

讨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不能不提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改变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的局面,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1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正式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该项计划明确提出教育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大体上也终结了法学教育应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该项计划采用分类培养机制,教育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同时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教育部首批遴选的各家高校,不但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治建设急需的卓越法律人才的使命,同时也承担起了探索构建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责任[4]。当前,我国国家层面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已满5年,各个基地也已于2017年底报送了第一个建设周期的建设报告。“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发挥着很好的引领作用。经过5年的努力,各家基地凝聚了不少共识,培养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需要的高素质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等法治人才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各个基地积极改革专业课程体系,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增设应用性的法律职业能力实训课程,加强案例研讨和实践教学,强化法律思维能力训练,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应用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值得一提的是,中央政法委员会也积极推动法律实务部门参与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各地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与高校共建法学专业实习实践基地,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实施“双千”计划,安排专任教师的挂职锻炼,选派优秀业务专家兼职从事教学,共同组建专兼职的法律职业人才教育教学团队,积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总体上看,“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改革措施比较得力,其强调的“实践教学”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

2018年6月,教育部在高校内部印发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卓越法治人才计划”)。通过阅读意见稿可以看出,“卓越法治人才计划”是对“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深化和提升,新计划充分肯定了先前计划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协调育人机制的具体举措,突出强调了法治人才的政治思想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提出了“厚德育、强专业、重实践、深协同、强德能、拓渠道、促开放、立标准”等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5],突出强调了课程体系建设、课程结构优化、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创新、网络课程建设以及线上线下学习环境营造等更为基础、更为务实的专业建设任务,并突出强调了教育改革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总体来看,两项计划在法治人才的目标定位、培养思路和教育措施等基本层面是相通的,甚至可以说,最新计划是对先前计划进行经验总结和大范围推广,以满足新时代执政、立法、行政、司法和法律服务等工作对法治人才的需求。

总结近几年法学教育改革的各项举措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教育培养法治人才的基本框架初步成型,法学类专业教育已经形成在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开展职业教育的格局[6]。其实,自2002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开考以来,教育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就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主导方向。但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内,法学专业如何开展职业教育改革,具体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实际上仍处在各个高校自我探索的阶段。随着“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出台,教育部在国家层面对法学职业教育转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划。然而,“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施5年后,反观其引领的教育改革的效果,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该项计划似乎仅是国家层面、高校层面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师的响

应并不积极,学生也多是被动接受。实际上,通过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才是大部分法学本科生甚至硕士研究生所关心的,司法考试考什么,怎么考,也才是他们最关注的事情。而至于大学里教什么,怎么教,更多的法学院系都受到司法考试的显著影响。相对于专项教育改革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而言,作为“指挥棒”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更加直接和深入。

然而,施行十多年的司法考试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其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已经比较明显。参加考试的考生并不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为条件,法学教育在此类考试中就显得无足轻重了。最为突出的是,受过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考生在司法考试中并没有明显的优势。甚至非法学专业出身的考生通过自学,特别是经过比较系统的考试技能培训和突击复习也可以有比法学科班出身的考生还要好的过关率[7]。死记硬背法律条文,以及法律规范纸面的简单演练成为他们学习法律、应对考试的基本手段。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规范的粗浅理解、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都可以通过考试,那么,法律人的综合素养,法律职业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言法语的表达能力就不可能成为他们学习和训练的重点。如果法学教育也像培训机构一样仅仅瞄准这样的考试,把通过考试作为人才培养的目标,就很容易造就高分低能的应试机器,无法满足国家对法学教育的期望,无法满足社会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十多年来,我国多数法学院院系培养出来的法科生特征并不鲜明,法学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型也没有取得显著成效,不能不遗憾地讲,司法考试存在的弊端在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值得庆幸的是,在有些学者看来,这种局面将随着2018年开始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运行会有根本性的改变[1]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变与不变

对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以下简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01年,以下简称“司法考试试行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以下简称“司法考试办法”)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十多年来,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考试内容和主要方式等基本层面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特别是考试制度目的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司法考试通过具体考试制度实现考试目的实际效果出现了较大的偏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则尝试通过具体层面的制度改革来改变这一局面。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带来的变化而言,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的职业范围不断扩大。根据2001年“司法考试试行办法”的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的最初限定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三大传统法律职业。2001年底,司法部就发布公告取消了公证员考试[8]。200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司法考试办法”也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做出修订,统一要求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职业范围不断扩大,其最为直接的结果就是考试通过的人数将会显著增加,这有利于扩大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面,改变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结构,提高相关行业特别是关键的行政执法领域法治化水平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当然,对于法学教育来说除了这些利好消息外,其不利的影响就是有可能导致法律职业的泛化。

其次,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变化。2001年“司法考试试行办法”要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当时《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其在学位方面没有特殊要求。《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学历要求与《法官法》基本相同。这就为司法考试允许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特殊地区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留有余地。至2008年,“司法考试办法”不再允许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但仍没有在学位方面提出要求。至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则明确要求,“参加考试应当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由此,参加此类考试的人员必须有全日制的法学教育背景,且取得相应的学位。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非法学毕业生,“三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是其弥补不足的唯一渠道。在新旧制度过渡期满之后,这一弥补不足的渠道的一个问题有可能显现出来,这就是其中“法律工作”的范围应当如何认定。是否仅限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等需要予以明确,行政执法方面,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而又可以从事的“法律工作”怎么界定更需要明确解释。如果这一条件把握不到位,“完全放开或基本堵死”两种极端情况都有可能出现。但总体上来讲,参加此类考试的将以接受过本科以上规范的法学高等教育且取得法学学位的考生为主流。法治人才的选拔强调法学教育背景,能够充分体现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的独特地位。法学早已发展成为一门知识、理论和思维模式自成体系的社会科学,法律知识需要通过较长时期的系统学习方能掌握其精髓,法律素养、法律思维和最核心的法律职业能力也需要在浓厚的专业教育氛围中才能逐渐养成[9],独立的法学教育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由此也决定了真正合格的法治人才只有从接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和系统的专业训练的人群中选拔才是靠得住的。

再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内容和具体方式的变化。实施十多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分为4卷,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考试内容大体上包括了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主要部分,也包括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一、二、三为机读式选择题,此为客观题。试卷四以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为主,此为主观题。司法考试4卷同时安排,一次考完,合并计算合格分数线,且应当一次通过。分析历年的试卷内容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客观题以考核法律知识点为主,答案的“唯一正确性”是其突出特点,法律应用能力的考核效果并不明显。其主观题部分同样有这种倾向,相对细碎的观点性判断是案例考试的关键得分点,主观能力测试缺乏深度,甚至对相关法律规范记忆得准确程度也成为决定考生在该部分考试中能否取得好成绩的重要因素。而分析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认定事实,运用法律规范论证判断结论等最为重要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能力很难在此类考试中被测试出来。更为突出的是,这些相对主观的能力、水平和思维方式的测试没有基本的达标要求,只要前3卷客观题答得好,第四卷做得差一点,考生仍有很大的可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同样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年一次,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考试分为主客观题两个部分。看上去新旧考试内容基本一样,区分主客观试题也是司法考试一贯的做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谈不上有什么新的变化。然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方式和达标要求就是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具体变化。根据2018年考试公告的规定,主客观题考试的时间间距差不多一个月,客观题考试合格者才能参加主观题的考试。主观题类型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分值为180分,考试采取纸笔考试方式,并试点在计算机上作答,时间4个小时,考试中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配发法律法规,考试成绩独立划定合格分数线等。主观题考试的这些变化将会对考生知识结构、能力结构提出明显不同于司法考试的要求,也将会给法学教育的改革带来深远的影响。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显著提高主观题的比重,要求考生主观题测试成绩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准才能取得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就是对法治人才法律知识学以致用能力的达标要求,在笔者看来,这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克服司法考试弊端的最为重要的举措。主观题考试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允许查阅法律规范,都是有利于考查考生法律知识“学以致用”训练水平的具体措施。考试方式和要求的改革,将会对考生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特别是案例分析能力、文书起草论证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将有利于考查考生的法学素养、法律思维水平和职业能力训练水平,训练到位、善于思辨的法科考生必然更具有优势。依靠死记硬背考好客观题也可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情况,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将一去不复返了。

另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的变化也值得注意。客观题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与司法考试相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题减少了一卷,总体题量减少了三分之一,其在整个考试中的权重显著下降。虽然客观题考试范围和考试方式变化不大,但考试强度降低了,看上去“容易了不少”。这个变化带来的影响就是考生复习投入和考试产出有可能不成比例,降低了考生通过参加短期培训班、依靠全覆盖式应试复习、依赖考前突击或题海战术取得较好考试成绩的可能性,这就要求考生要更加注重日常学习的积累,注重平时法律知识学习的质量。

三、法学教育的应对性改革和不变的定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应当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法学教育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合格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不断改进考试内容、方式、方法,为各方面训练到位的考生充分发挥水平创作条件,而不能让突击复习、死记硬背、仅有“高超”应试技能的考生在考场上取得优势。对于多数法学院系而言,学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求都将转化为教育改革的内生动力,法学教育也必然要对法律资格考试有所回应。在笔者看来,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应当自觉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刚刚实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带来的变化,以保证自身能够通过“考试”,在“考试”中合格,并充分体现其在教育培养法治人才方面不可替代的地位。

第一,法学教育应不断强化基础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突出强调法律知识学以致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强化教学效果,提升教学质量是教育的永恒主题。无论我们怎么给法学教育定位,牢牢把握法学知识和理论的基础教学都不会错。扎实的专业知识,牢固的专业基础,是法治人才最基本的专业素养,以基础扎实见长的人才,在长期的职业发展中也必然能够凸显优势。法学教育改革强调职业能力的培养,突出实践教学与基础教学从来都不矛盾,更不能以牺牲基础教学质量为代价,甚至可以说,基础教学质量不高的,实践教学、职业能力训练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在笔者看来,法学本科阶段应当高度重视宪法学、法理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和行政法学等课程的基础地位,为其提供充足的教学时间,以保障法科学生专业知识的完整性。这些基础性、应用性课程绝不能仅是空洞的知识和理论教学,应突出强调理论联系实际,要求学生必须真正体悟法律规则的精髓,并掌握法律知识“学以致用”的基本特点,促使其养成运用法律知识分析现实生活、“法眼看世界”的习惯。

在强化基础教学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解决法学课程设置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就是,随着社会生活、法律体系的复杂化,法学专业课程也随之复杂化,很多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数量以及课程内容都呈现不断增长的势头,如果不适当控制,势必会出现学生满负荷运转的局面。法学教育应当对此有足够的警醒,严格控制学生毕业总学分的要求,严格控制课堂教学总课时。把学习方法、思维方式的教学放在第一位,知识讲授,特别是细碎的司法解释条文讲解放在第二位,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还给学生一定的自主学习时间。法律知识和理论的学习重在体悟,而不在强记。学生学会研习法律的方法,核心课程的部分内容以及部分选修课程的自我学习都不会成为问题。总体来讲,适度压缩课堂教学时间,突出学生主体地位,赋予其更多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是当前法学基础教学的改革方向。

第二,法学教育必须突出强调案例教学,强化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从境外的法学人才培养经验来看,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基本途径,也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普遍采用的培养法学人才的主要手段[10]。除了核心课程课堂教学需要强化案例的引导作用外,法学院系还应设置独立的案例研讨课。需要注意的是,案例研讨课与以案例解说法律知识的教学模式显著不同。案例研讨并不以知识的理解、巩固为目的,而是以规范的适用、法律思维的训练和法律观点的论证为目的,以培养学生案例分析和纷争处理能力。案例研讨课应当突出案例自身的完整性,证据、事实的多面性是此类案例设计中应当重点把握的内容,最好是相对比较完整的原始案例资料。更为重要的,案例研讨中突出强调学生分析案例的系统性,突出强调模拟律师或法官处理案件,掌握实体法和程序规则的运用以及观点论证的基本要求。案例研讨课高度强调学生的参与,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课前准备、课堂讨论、课后完成案例分析训练作业。重要案例应要求每一名学生都要深入研究,反复写作分析,引导学生之间展开辩论,学会阐释自己观点的依据,反驳对方观点的依据,学会发现事实,运用证据证明事实,按照法律重构事实,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把握宏观正义与微观正义的关系,学会从宏观层面恰当解决纷争,同时能够从微观层面分析案例的关键内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反复研讨和论证练习,直至学生完全掌握个案论证的基本要求。通过关键案例引导学生掌握案例分析的方法、途径,并达到相应的水准要求,不能浅尝辄止、一直停留在很低层次的观点性、判断性的案例分析教学模式。通过案例研讨课促使学生准确理解法律思维的特点,并掌握训练的基本途径。案例研讨中应当要求学生不断地说和写,提高其思辨能力,提高其口头表达能力,提高案件论证的书面表达的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法学教育应不断强化文书写作和法律论证能力训练。法律文书写作以训练文书起草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为主,应当作为法学本科生的基础实训课程独立开课。法律文书写作能够综合训练法治人才的知识、技能、思维和理念四项核心要素[11]。当然,文书格式之类的知识教学并不是文书写作课的重点,“训练”才是重点,应当通过逐步训练和点滴积累促使学生掌握法律论证要领,培养其实务操作能力,提高主要法律文书的起草水平。文书写作可以从最简单的法律叙事开始,要求学生学会准确描述法律事实,同时体验法律叙事(原告、被告、法官)立场选择,并能够结合法律要件加工提炼事实,逐步掌握法言法语的运用。学生掌握了法律叙事的基本要领之后,该课程应重点结合具体案例突出事实认定的证据论证、判断结论的法律规范论证等关键性的实务工作能力,同时训练法律规范、案例检索技能。部分内容应当堂手写,部分内容课后研究,起草内容可以使用计算机排版,要求学生力争能够制作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法律文书。文书写作与案例研讨相辅相成,文书写作训练中应强化真实或仿真案件的论证能力,不能搞空洞的形式训练,要有判决书、起诉状等常见文书写作的面子,更要有法律思维、法律论证、案件说理的里子。证据、事实,以及运用规范处理纷争,论证纠纷解决方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论证证据、事实、法律规范和案件判断结果的关系,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要素,其也有可能作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提高难度的重要切入点,应当作为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的重点。

第四,法学教育应当不断强化基地的实践教学。按照“卓越法律(治)人才计划”的要求,实践教学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重点强化的内容[1],实践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5%[2]。在笔者看来,实践课程需要从校内与校外两个方面同时着手大力开发,既要有校内基地独立设置的能力训练、模拟实践课,也要有校外基地的实习实践课。校内实训与实践课程除了案例研讨课外,常规化、课程化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校外实践课以审判业务、检察业务以及律师业务的实训与实践为主。校外实践教学不一定要强调其全面性,但应重视实践内容的深度,课程应当进行精细化安排,重点把握教学效果。低年级学生可以采用假期体验式实习,高年级学生应强调参与式实践,以初步训练法律职业能力。后期实习可以考虑要求学生以实习助理的身份加入法律职业团队,安排3至6个月的时间参与具体业务的处理。相关实习岗位要设定恰当的实习目标,制定精细的实习方案,安排法律实务专家担任指导教师,重点把握实习实践的实际效果,努力促使人才培养达标。

第五,法学教育应当高度重视毕业论文创作在法治人才教育培养中的深化作用。作为大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创作也是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笔者看来,毕业论文创作是深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效果的重要途径,值得高度重视。毕业论文创作是通过发现问题、描述事实、解释现象、预测趋势、再到提出解决方案等环节,开展学术和研究训练,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学术能力。本科生毕业论文创作并没有更高的知识创新要求,不必过分强调深度。毕业论文创作要符合本科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的要求,学生可以仅就其所学的知识进行验证性、实践性论文创作,能够真正动手梳理问题就好,哪怕是案例梳理和分析类的论文,对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也是有积极意义的。毕业论文创作中,应突出强调实践性,避免“假大空”选题,教师应告诫学生量力而行,选择能够驾驭得住的题目,研究方法也要符合其实际的学术训练。学院应当组织比较规范的开题报告会,努力提升选题质量,从源头上把握论文创作的可行性。学生应尽力把毕业论文创作与实习实践结合起来,把毕业实习作为提升论文实践性的重要契机,论文指导也要尽可能实施校内外双导师制,充分利用校外导师优势和实习基地的条件,方便学生的调研活动,提高论文创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总体上讲,毕业论文应当确立明确的课程目标、创作要求和质量标准,把毕业论文创作作为检验学生知识、思维和能力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的量重要契机。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面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变化,法学教育一方面要积极应对,积极回应社会选拔法治人才的需求,但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其教育培养人才某些基本层面的定力,充分体现其作为高等教育的基本品位。其实,无论是“卓越法律(治)人才计划”还是“本科法学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新国标”),都在突出“职业教育”的同时充分地强调了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底色,也就是说,法学专业开展“职业教育”,不能否定“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基础地位。就“素质教育”而言,法学专业应当以培养有着健全、独立的人格,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坚定的法律信仰和可靠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学生不仅要有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知识和能力,更要具备法律从业者应有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启发学生树立人生信条、加强内心修养,强化科学素养、批判精神等,都是高校作为人才培养机构需要突出强调的教育内容。法学专业要培养学生法学思辨能力,培养法治信念,树立崇高的法律理想,使其真正崇尚法治,产生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同感和归依感,从而捍卫公平正义,加快法治进程[12]。就“专业教育”而言,高等教育不是“工匠式”人才的技能简单培训,更不是应试教育,毕业生能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仅仅是对法学教育提出的底线要求,其还要有培养卓越人才和精英人才的更高追求。法科学生应当具有毕业后从事实务工作迅速成长为专家型实务人才的潜力,能够达到社会精英的专业要求。此外,法学专业同样强调“创新”教育,法学知识创新,特别是结合社会现实的法律应用知识创新,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因素。所以,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应当在大众化教育背景下追求精英教育,在全面提升应用型法治人才教育培养水平的同时,重视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和涉外法治人才,打造更加高端的法治人才。从这些角度讲,法学教育不可能是彻头彻尾的职业教育,其仍要保持人文(素质)教育的底蕴,或者说,法学教育应当兼顾人文教育和职业教育,在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开展职业教育。

结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教育都是“法治工程”特别是其中“法治人才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应当围绕共同的法治建设目标同步改革,协调发展。当前,司法部最新实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育部已经出台的法学专业“新国标”以及即将出台的“卓越法治人才计划”,就是资格考试和教育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现实需要的重要改革举措。法学教育应当在制度实施层面积极应对,对照“新国标”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设置,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转向要求。当然,法学教育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6],其承载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多元化职能,要求教育必须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的目标追求,不能忽视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的目标。当然,作为教育的“指挥棒”,职业资格考试能够直接对接社会需求,我们应当重视其向法学教育传导社会需求的作用。法学教育也应当充分考虑人才选拔、考试中的合理要求,拿出应对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举措,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总体来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都应当自觉对照法治建设的要求主动改革,并重视相互协调,以更好地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不断推动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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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hanges of national unified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of legal vocation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legal education

ZHENG Jin-yu

(Law School,Henan University,Kaifeng 475001,Henan,China)

Abstract: Since the first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in 2002, the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has carried out many corresponding reforms. The training of talents in undergraduate of law has also gradually established the direc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2011, the excellent legal talent training plan formally confirmed the orientation of the talent training, and made a more detailed plan for the educ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als. However, for most law schools, this transformation is far from complet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as the baton of legal education has gradually shown many defects, and its impetus to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s also very limited, and which is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the delay of the transformation.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national unified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of legal vocation, this situation is likely to change. The new examination method sets up the subjective examination independently, highlights the legal thinking ability, the case analysis ability and the document drafting ability, which will inevitably lead the legal education to tak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train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ability. And which will also highlight the irreplaceable position of legal education in the training of legal professionals' comprehensive quality, legal thinking ability and other legal professional ability.

Key words: legal professional; national unified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of legal vocation; the excellent legal talent training plan; legal education reform


作者简介:郑金玉,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论文出处: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略有改动